植物检疫条例 第九条 植物检疫条例 第九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会同铁道、交通、民航、邮政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