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研制、生产与试验质量管理

第三十七条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研制、生产与试验质量管理 第三十七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不合格产品处置制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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