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研制、生产与试验质量管理 第三十七条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研制、生产与试验质量管理 第三十七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不合格产品处置制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