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研制、生产与试验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研制、生产与试验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涉及若干单位的,其质量保证工作由任务总体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