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