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条

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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