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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