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七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