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一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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