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二)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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