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主要施工生产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