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七条 代表团全体会议、主席团和国民经济计划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对各项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进行审议时,省人民政府和它所属的有关工作部门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报告和有关议案作补充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