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保护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查的;
(二)不按保护规划组织实施保护,致使历史实物遗存、传统风貌遭受破坏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