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
(四)中标结果;
(五)招标投标活动中其他应说明的重要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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