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关部门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当优先受理;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残疾人的特殊困难,给予照顾,提供方便。
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其诉讼费、聘请律师的费用及其他法律服务费用,应酌情减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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