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七条
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志愿服务计划,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评价、激励等工作;
(三)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五)为志愿者及时、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六)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志愿服务经费、物资等;
(七)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与交流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制定志愿服务计划,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评价、激励等工作;
(三)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五)为志愿者及时、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六)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志愿服务经费、物资等;
(七)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与交流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