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和倡导
第十一条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和倡导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维护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关系;
(三)尊重、爱护国旗、国徽和国歌,升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行礼,不得侮辱国旗、国徽和国歌;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维护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关系;
(三)尊重、爱护国旗、国徽和国歌,升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行礼,不得侮辱国旗、国徽和国歌;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