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止赌博条例

第三条

河南省禁止赌博条例 第三条 凡用任何方式,以财物为注争输赢的,均为赌博行为;凡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等,均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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