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7-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