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法律援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7-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