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

第五条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 第五条 根据工作、学习、教学、研究需要,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编印供内部使用的法规汇集;需要正式出版的,应当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除前款规定外,个人不得编辑法规汇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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