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

第五条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规章备案职责,加强对规章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规章备案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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