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十二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5-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