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5-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