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财政、价格、工商、税务、市政公用、消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财政、价格、工商、税务、市政公用、消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