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

第八条

济南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 第八条 钢结构建筑优先应用范围:
(一)政府投资、主导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医院、学校、危旧房改造,大跨度、大空间和单体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二)社会投资的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商业仓储等公共建筑,各类工业厂房(特殊功能需求的除外),多层及部分高层住宅建筑;
(三)市政桥梁、交通枢纽、公交站台、公共停车场、立体停车库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位于生态保护区或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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