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 济南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 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与钢结构建筑相适应的规划、用地、招投标、设计审图、造价管理、质量安全监督以及竣工验收等配套制度体系,加强对钢结构建筑规划、建造、维护、再利用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