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六条
济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六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称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