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条
济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称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称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称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