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职务执行的保障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职务执行的保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督促检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选择若干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其办理情况进行重点督促检查。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组织代表开展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视察,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结果进行集体合议,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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