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三条 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规划、交通和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对道路交通有不利影响的,应当提出改进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对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响,又无法消除的,不予批准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