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 第一节 车辆
第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车辆 第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用于接送学生或者学龄前儿童的客车,应当符合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车辆标准,并喷涂或者放置统一的专用标志,其驾驶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累积记分无满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