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 第一节 车辆 第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车辆 第十五条 机动车用作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应当经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相应的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车辆使用凭证。特种车辆使用凭证应当随车携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