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温瑞塘河的义务,并有劝阻、制止或者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温瑞塘河保护意识,倡导温瑞塘河生态文明,并对在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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