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