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锅炉用水的水质、锅炉的化学清洗和停炉保养,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锅炉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