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锅炉用水的水质、锅炉的化学清洗和停炉保养,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锅炉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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