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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