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
未分类 · 第三章 生态与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 未分类 第三章 生态与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 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的核心保护区以及其他生态环境脆弱和敏感区域内居民逐步实施生态搬迁;其他区域内居民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施生态搬迁或者实行相对集中居住。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组织制定生态搬迁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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