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特许经营监督管理活动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法授予特许经营权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予以问责、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