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

第六条

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 第六条 各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业机械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提出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草案,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 (三)指导农业机械综合服务网络建设,协调开展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 (四)指导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教育培训; (五)负责农业机械化的信息、统计和资金、物资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服务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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