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备案
第十二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备案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的办公厅(室)负责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时,应当将备案报告、政府令或者公告、有关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规范性文件文本、说明等有关文件的纸质文本装订成册,一式五份,报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电子文本应当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报送的电子文本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标准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