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土地权属争议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或者作出处理决定;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争议处理决定书。 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或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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