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提高生态环保意识,自觉爱护生态环境,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露天焚烧秸秆、垃圾; (二)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三)保护海洋、江河等水域环境,不向海洋、江河及其沿岸倾倒废弃物; (四)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参加海洋水上项目时,不踩踏珊瑚礁、红树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