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对档案管理权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裁决。裁决结果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