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事项目录清单实施的; (二)发放功能重复的民生服务卡的; (三)在提供政府公共服务时拒绝接受使用社会保障卡的; (四)在办理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事项时有刁难、推诿、拖延等行为的; (五)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持卡人个人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