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工作,并主管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由其管理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海洋、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具体情况确定省和市、县、自治县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设置和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