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可以根据保护对象特点和保护发展需要,划定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并明确各区禁止、限制以及允许开展的活动和活动范围。 自然保护区未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由批准设立该自然保护区的机关根据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确定按照核心区或者缓冲区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