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十条

海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一)采用彩钢瓦、铁皮、塑料薄膜等轻质材料搭建板房、彩钢棚、塑料大棚,悬挂广告牌; (二)修建上跨、下穿、并行铁路的桥梁、涵洞、道路; (三)铺设供水、排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线缆设施; (四)架(铺)设电力、通信线路、杆塔; (五)建造其他有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布办理相关手续的受理渠道、办理程序等内容,并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