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 第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 第十条 因缴费义务人、车辆信息等变更的,应当到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变更登记。 车辆报废、毁损、灭失或者转籍到省外的,以及被盗抢超过90日未追回的,应当到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注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