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征收与补偿 第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征收与补偿 第十四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给予补偿或者按照市场价格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