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进口便利化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进口便利化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抽查检验,建立进口药品的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进口药品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与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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